朋友您好,现就有关政策向您解释如下:
关于“普通住房”条件的认定。在契税征收工作中,对“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非“普通住房”税率为3%。对“普通住房”的认定条件,执行的是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有关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1999]47号),其“普通住宅”是指不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的住宅:1.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确定的类别是高级公寓、别墅等豪华住宅;2.住宅结构属复式建筑(或跃式建筑),每套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住宅;3.销售价格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价一倍以上的住宅。
由于此政策是在1999年制定的,当时的房价较低,但现在住房价格上涨,而政策未调整,确实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但征收契税征管部门只是执行政策,而不是制定政策,只有相关部门制定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报经相关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凭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才能对征收契税中“普通住房”的界定范围作相应的调整。在目前政策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契税征管部门必须也只能按现行政策执行,也希望你能理解。
关于你提到的国家刚刚降低了契税,铜仁市在降低契税方面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施行的问题,也向你解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五一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后,贵州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基[2008]22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1%税率征收。
二、普通住房划分标准按我省原规定执行(我市也仍按我市的原规定执行)。
三、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我市已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契税的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