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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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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1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要求玉屏县政府履行(2015)铜中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决已超过法定有效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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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4 09: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铜仁网的信任与关心。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管理员已于11月14日转交玉屏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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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17: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
谢谢管理员! 11月9日市信访局,市委领导接待室领导接待后,11月12日两天时间就有受理答复,该案子拖了五年时间,这位领导是真正负责的贯彻落实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五个坚持、五个必须和五个绝不允许。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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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6 21: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只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有理有据作出公正结论。也相信司法是公正的,一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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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7 22: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三个坚持中讲到: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只有按照中央决定去落实执行,一定能够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相信玉屏县政府也一定会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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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0 17: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
只要认真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依法行政工作一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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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2 10: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现在重事行政执法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是有文化有知识的,相信他们一定能够理解、掌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反之,就是故意为之。故意为之,法律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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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5: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认识,只要不是故意为之,作出的结果,一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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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15: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行政执法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过程中还要做好说服民众的思想工作。这样一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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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匿名  发表于 2016-11-28 16:37 来自
行政执法就是学习掌握法律法规的过程,同时也是宣传、教育民众的过程。全民都能遵纪守法,我国就能够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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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匿名  发表于 2016-11-29 15:46 来自
(2015)铜中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玉屏县政府90天之内履行法定职责,可是时间过了180多天没有履行,11月9日市信访局领导接待室领导接待后,转玉屏县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由新店镇政府办理,该镇也有受理告知书,告知书也明确是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决定。可是今天县信访局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去到当地组织开会,还要用那个违法的调解地名来扯,当事一方提出来为什么不上诉?此后无果而终。希望政府站在公正立场上,用法院查明的事实去对照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法规就一清二楚了。完全可以作出权属决定。并且,允许不服的一方可走法律程序。同时也要作好法律宣传工作,说服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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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7: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2015)铜中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其中判决“调解协议中的地名”老坟档“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在有效期内不上诉,当省信访局信访大厅公布该项信访信息后,新店镇政府才有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也明确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决定,17年1月10日前答复信访人。可是以黄贵富为首的茅调中心,却去组织人对地名的证明,此人是打着政府名,故意在那里胡弄群众。难道又要用签字的形式来否认法院判决吗?请执法公正的领导人出来说句公道话,认真对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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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7:40 来自 贵州贵阳
茅调中心是政府的哪种行政执法部门?为什么法制办的领导不知情?是捞权还是越权?黄贵富的素质不够格执法,他是站在猫冲村民组黄姓一边的立场,不可能公正执法。希望玉屏县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回避。认真依法行政,允许不服的一方走法律程序,使有理有据的一方得到公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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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17:51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要求拿出法律依据
     要求玉屏县政府拿出法院判决在有效期内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力后拒绝履行,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组织)用改变法院判决的事实(而且是当地当时不存在的捏造事实),组织调解签字答成协议的方式,用来终结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级法院判决有效期限内亦是不上诉,生效后拒绝履行。当市信访局接待室领导接待后转玉屏县信访局处理,交新店镇政府办理,也有受理告知书。在办理过程中,以黄贵富为首的茅调中心,11月29日又到村民组上要求村民对判决书中不采纳的地名予以证明签字,原告代表和代理人只是说为什么不上诉?拒绝签字而离开。所以,请求拿出允许签协议的法律依据出来说服原告,原告一定遵守,也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反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题下,该负责人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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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07: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坚决要求玉屏县政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五个坚持、五个必须和几个绝不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去对照执行,才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也一定能够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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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7: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
   顾名思义:茅盾调解中心是指双方有茅盾,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茅草,它不是由哪一方决定处理;执行法院有效判决是政府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不妥,公民依法维权将行政机关诉讼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玉屏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决定。并不存在调解(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九十四条)。
     黄贵富以茅调中心的身份还要去收集材料组织调解,就是在捞权,欺负百姓,以权压法,询私枉法,压制土地改革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作为玉屏县政府的基层政府11月12日新店镇政府也有受理告知书,明确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法定决定,当然最后由县政府认可,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因为,2013年4月17日玉屏县政府在网上也有回复:经新店乡人民政府派员调解无果后上报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遂派员调查,现已审理结束。作出玉府发(2013)14号处理决定。然而,黄贵富你不是新店镇政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又不是县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参与其中捞权,你是在给政府添麻烦,抹黑。从素质来看不够格执法,从姓氏关系来看应当回避(因为原告有申请)希望政府主要领导采取措施,汲取前次不履行玉屏县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的教训。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作出应有供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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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6: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
建议玉屏县政府主要领导,你们在为玉屏县小康建设繁忙,希望在繁忙中重温一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看一下两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不要被黄贵富之人,搞乱法治,牵着鼻子走,有损于政府形像。
      四中全会《决定》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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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7: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纠正:(2016-12-7  17:00)顾名思义中,茅(草),应为茅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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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0 11: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玉屏新店乡猫冲坟山发生纠纷是2011年8月安墓碑发生的,10月向乡政府及县有关部门理性的递上申请确定林权,乡政府依法受理后,实地勘查、走访,提出一方管阳,一方管阴的调解方案,经多次调解双方都不同意,2012年大约10月份上送县人民政作处理决定,县政府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玉府发(2013)14号处理决定,该决定确权归猫冲组(实为黄姓)所有,并且明确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原告也是要求提取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科也是提出一方管阳,一方管阴的调解方案,原告法人代表提出政府已经确定权属了,不符合法律程序,那就走法律程序吧。维持原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原告也是按复议要求向玉屏县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撤销14号处理决定,由被告玉屏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15日内上诉我院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都是按法律程序走,可是被告作 为执法的行政机关,不走法律程序,在有效期内不上诉,也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近8个月时间却去捏造出不同法院判决,组织民事调解,胁迫原告签字答成违法的调解协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履行法院判 决,近一年时间都不履行也不作书面答复,因此,原告依法将被告不作 为诉讼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铜中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玉屏县人民政府在90天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决定,50元诉讼费由被告玉屏县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15日内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效期内不上诉,而且过了近100天,11月9日铜仁市信访局领导接待室领导接待后,省信访厅有了回复,转交玉屏县信访局处理,后交新镇政府办理,也有回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决定。可是以黄贵富为首的茅调中心参与其中去向原告、第三人及证人签字收集证据,用来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否认的地名,在有效期内为什么不上诉?不管怎样签字都是违法的。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七十一条对照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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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0 17:21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2014年8月5日那个调解协议,是在2013年10月18日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后,被告在有效期内不上诉,原告申请数次,长期不履行,上级领导过问督促下,才由新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组织)捏造出与法院判决截然不同的争议地名、争议时间、安葬死者。胁迫原告少数当事人签字,当上级领导过问时就用协议来搪塞“签协议了,处理好了,当原告递送申请时,就说协议签字了,你们不要反映了。还称处理终结,真是谎谬。争议地名7号判决书是否认了的,与本案无关,被告提供的证据2011年前没有发生过争议,经过调解过,法院予以认定。判决书中只是说2011年安墓碑引起争议,没有安葬死者的陈述。是谁安葬死者?死者又是谁?为什么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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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2 08:21 来自
感谢社情民意栏目,把网民反映的实情发表出来,让网民及上级领导知情,是谁不依法、是谁违反法律规定,是谁公开对抗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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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3 14:19 来自
                                                对                     比
                 法      院      判      决                                 调     解     协      议
争 议 地 名,争 议 时 间 ,因何事发生争 议。           争  议  地  名,     争 议 时 间。  因何事发生争议
猫冲坟山。   2011年。      安墓碑取土。               老坟垱(高家坟山)。2010年 。     安葬死者取土。
  当 地 当 时 存 在,有 人 证 也 有 物 证。          当地当时根本不存在,纯属捏造,找不出安葬死者的坟墓
印章: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印章:新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属群众性组织)
日期:2013年10月18日                                          日期:2104年8月5日
从日期上来看,该协议没有在法庭上质证过,是在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271天,在执行程序中炮制的。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2016年11月29日黄贵富组织人又再次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收集地名的签字证据,也是中级法院判决生效后225天收集,继续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图用签字形式来压 制法律存在否认法院判 决。黄贵富你不管用多少个人签字证明,也找不出安葬死者的坟墓,只能进一步证明黄贵富是在篡夺领导权,破坏依法执政,有损玉屏县政府形像的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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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4 08:09 来自
纠正:调解协议签字日期2104年8月5日,应为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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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4 16:19 来自
原告法人要求履行法院判决时,曾经与邓序超同志于2014年11月24日谈过一次,该同志很和蔼可亲地接待了原告代表,当原告提出没有得到调解协议时,他马上进打电话去叫林业局工作人员过来问到怎么不给人家,之后林业局工作人员才去林业局办公室找到调解协议拿给原告。原告与邓序超同志面谈时,向他递上土地改革时期的法律依据据,他说那是以前的, 对外省,外县起作用,我们要54年、64年和81年的;原告就提出只要拿出土地改革时期的法律依据不蒜数的法律依据出来,原告一定服从。第二次找到他时,他就答复说:我们只管公、检、法,你们去找政府。原告认为该同志可能是认识上和理解的问题,通过学习一定会有所改进,提高;与黄贵富也约谈过一次,他的态度恶劣,用对犯人的口气对待原告,向他递上土地改革时期的法律依据时,他不但不看,落到地上他捡都不捡。他简直像个土皇帝,搞独立王国。难道你比周永康、薄西来的权力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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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6 08:29 来自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干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望玉屏县政府对照执行,不要被黄贵富之人搞乱法治,有捐玉屏县政府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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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9 08:42 来自
                               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受理告知书
某某同志:
      您于2016年11月9日反映的:玉屏县新店乡老寨村高家村民组与新店乡新店村猫冲村民组的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8日,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撤销玉屏县政府关于新店乡老寨村高家村民组与新店村猫冲村民组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玉府发[2013]14号),由玉屏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6年3月2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行初字第48号,要求玉屏县人民政府在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原告的请求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但至今未作出,请求督促玉屏县重新作用出行政决定。属于我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我镇依法已予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7年1月1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2日


      从告知书来看,是在为县政府作第一步工作,最后由县政府认定,也符合法律程序。11月29日,以黄贵富为首的茅调中心又去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与告知书背道而驰。再次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法释(2000)8号和(2002)21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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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1 11:53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铜仁
奉告以黄贵富为首的茅调中心,企图搞独立王国,篡夺领导权,弄虚作假搞伪证,不许人讲理的时代已过去了。现在有党纪国法,也就是贯彻执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治国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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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07:40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
无视党纪国法,蔑视法院判决,这种人最后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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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5 16:52 来自 贵州铜仁地区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是党纪;国法就较宽,新中国成立以来,凡是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都属国法。党纪规定得很清楚,五个坚持、五个必须和几个绝不允许。其中第三个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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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6 17:06 来自 贵州
中央四中全会《决定》五个坚持、五个必须和几个绝不允许,就是党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黄贵富为首的茅调中心为什么胆大妄为,违抗党纪和国法,为什么不提供作调解协议和收集签字证明材料的法律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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